吉林省进出口商会公众号
商会概况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会概况 > 商会章程

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章程


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吉林省进出口商会,英文译名为Jilin Provinc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ers &  Exporters,缩写为JLCCIE。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我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从事 进出口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吉林省进出口业务及投资服务,促进全省进出口贸易及投资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的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739号标记大厦三单元1105室(西郊路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和企业会员之间桥梁与纽带作用,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进出口行业经营状况、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会员企业与进出口业务相关部门的联系。
(三)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培训服务。
(五)协调会员关系,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建立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网站,开展涉外法律咨询、信息交流、进出口形势研讨分析、报关报检培训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法人企业和从事进出口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 
  (三)自愿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商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商会的工作方针和规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外进出口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吉林省进出口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支持成立联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商会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联合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联合党支部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联合党支部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联合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联合党支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本会依法执业、诚信职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联合党支部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指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联合党支部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联合党支部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联合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